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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峰诉被告沈广宇、刘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峰,沈广宇,刘继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长峰,前郭县人,现住址前郭县。第一被告沈广宇,前郭县人,现住址前郭县。第二被告刘继发,前郭县人,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峰与被告沈广宇、刘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