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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水良与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良,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黄水良,男,197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新余市渝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黄水良与被告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水良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良撤回对被告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034元,减半收取4517元,由原告黄水良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员胡细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