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旅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鼎鹏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谷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