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亭与刘宝来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亭,刘宝来,刘保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何亭,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刘宝来,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亭诉被告刘宝来、被告刘保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八元,由原告何亭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千八百一十三元退还原告何亭。代理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