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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魏同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冯虔,系公司经理。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款项31175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754.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4576.32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已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抵偿欠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芦思羽执行员  高 原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才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