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保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群与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姚东元,胡玉英,姚轶,杨建勇,安徽天元电缆有限公司,沈升友,徐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吴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精科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徽精灵转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庆市精诚拖拉机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姚东元,男,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胡玉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轶,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建勇,男,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沈升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徐华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