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家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家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02号罪犯梁家进,男,1981年3月26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家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梁家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家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家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本职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家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潘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