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邵洪良诉刘艳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良,刘艳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号原告邵洪良,男,193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洪良诉被告刘艳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洪良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