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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邵洪良诉刘艳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良,刘艳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号原告邵洪良,男,193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洪良诉被告刘艳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洪良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