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刘铁洪与付宝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铁洪;付宝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宝英。上诉人刘铁洪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长期居住在户籍地,宝山区并非经常居住,故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上海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表明上诉人从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居住在宝山区罗泾镇地区,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