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介平申请执行荣县古佛寺煤厂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介平,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6号申请人刘介平,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邓仲全,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劳人仲案第12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古佛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县古佛寺联办煤厂)在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享有的煤矿关闭补偿金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