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春香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香,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何春香被执行人:张萍本院审理原告何春香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萍在中国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舒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