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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春香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香,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何春香被执行人:张萍本院审理原告何春香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萍在中国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舒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