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晓丽等与赵殿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殿华,李晓丽,赵蕊,赵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殿华,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丽,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蕊,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住肇东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殿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殿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泉,被上诉人李晓丽、赵蕊、赵月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继红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