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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晓丽等与赵殿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殿华,李晓丽,赵蕊,赵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殿华,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丽,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蕊,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住肇东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殿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殿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泉,被上诉人李晓丽、赵蕊、赵月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继红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