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曹国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曹国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投资人:杨杰。委托代理人:高原。被告:曹国海,住广西灵山县。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诉被告曹国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兴运输车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