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小平与被告常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平,常海军,永安财产保险按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465号原告白小平。被告常海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按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北段。负责人屈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了原告白小平与被告常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