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保年与刘西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年,刘西奎,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13号原告李保年,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刘西奎,男,48岁。被告王贺,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年诉被告刘西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西奎、王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年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