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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保年与刘西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年,刘西奎,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13号原告李保年,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刘西奎,男,48岁。被告王贺,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年诉被告刘西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西奎、王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年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