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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富,大竹县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传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