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富,大竹县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传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