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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民营科技园支行与济南鲁晨科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民营科技园支行,济南鲁晨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聚源通经贸有限公司,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振萍,于辉,陈强,张兆琴,王斌,林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民营科技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鲁晨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博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被执行人济南聚源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胡振萍,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辉,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强,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兆琴,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斌,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林志明,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民营科技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鲁晨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聚源通经贸有限公司、济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振萍、于辉、陈强、张兆琴、王斌、林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7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