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92号原告左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