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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陕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陕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