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祝滨与魏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滨,魏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祝滨,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墨村斗钩子屯。委托代理人王宇男,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晓娟,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51号。申请人祝滨因被申请人魏晓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祝滨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晓娟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祝滨及案外人陈文婷、姚伟、张晓凤分别以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祝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晓娟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晓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1-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里字第12010588**号”和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5栋3单元2-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里字第12010588**号”的二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申请人魏晓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1-1号,地号1-15-29-2-2,使用权面积25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哈国用(2012)第02017469号”和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5栋3单元2-7号,地号1-15-29-2-2,使用权面积37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哈国用(2012)第02017468号”的二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王伟臣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