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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忠萍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尖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忠萍,住黑龙江省。申请人王忠萍要求宣告XX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忠萍称,王忠萍与被申请人XX元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28日在尖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6日,XX元上班后从单位走失。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四处寻找,XX元至今杳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法院依法宣告XX元死亡。经查,XX元,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籍贯辽宁省开原市,与申请人王忠萍系夫妻关系,该人于2009年10月16日走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XX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XX元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元死亡。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