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程锦源与贾子玄、陈彩霞、贾玉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锦源,贾子玄,贾玉成,陈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73号申请人程锦源,男,汉族,2006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子玄,男,汉族,2006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贾玉成,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彩霞,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少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子玄、贾玉成、陈彩霞的银行存款34491.02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金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