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8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车,沿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0KM+200M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闫晓阳挂倒,造成闫晓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孙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怀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