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仲崇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燕,仲崇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晓燕。被告仲崇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燕与被告仲崇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自行过付,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燕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跃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