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梅某仁、徐某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平仁,徐某,戴皓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29号申请人:梅平仁,退休职工。申请人:徐某,小学生。委托代理人:梅某仁,系徐某之祖父。申请人:戴皓岳,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梅某仁、徐某与戴皓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梅某仁、徐某与戴皓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戴皓岳承担申请人(伤者)梅某仁、徐某的医疗费1万元(已支付);由申请人戴皓岳承担申请人梅某仁、徐某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万元(已支付);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