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明富与被执行人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明富,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邢明富,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革新西巷7号楼。申请执行人邢明富与被执行人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溧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邢明富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宇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卞卫明代理审判员 何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