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佳伟申请周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佳伟,周金,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郑佳伟,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周金,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张文斌,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郑佳伟申请周金、张文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周金张文斌应支付申请人郑佳伟案款16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