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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双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双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成年。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