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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安定路华泰世纪华城综合楼一层。负责人张莉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江涛,男。被执行人杨静,女。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与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0321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民字第00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于江涛、杨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4432元,手续费6860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于江涛借款抵押物为陕A517**号马自达牌小轿车(发动机号3422627,车架号LVRFDFAB3DN282620)一辆。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9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2211元,或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江涛名下的陕A517**号马自达牌小轿车(发动机号3422627,车架号LVRFDFAB3DN282620)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10号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0321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民字第00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4432元,手续费686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1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联系人:郭涛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10号公安局:我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申请执行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江涛名下的陕A517**号马自达牌小轿车(发动机号3422627,车架号LVRFDFAB3DN282620)一辆。附:(2015)秦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10号人民法院:我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安定路支行申请执行于江涛、杨静、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江涛名下的陕A517**号马自达牌小轿车(发动机号3422627,车架号LVRFDFAB3DN282620)一辆。附:(2015)秦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