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方志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方志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1号罪犯方志文,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志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深中法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方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志文系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2年11月2日因在车间打架被扣1分、2013年6月1日因在车间打架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5000元,未出具合格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志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志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