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零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三组、第九组与吕定智等12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三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九组,吕定智,刘新华,吕金保,郑爱民,吕孔建,吕小华,吕保周,吕新来,李冬芳,吕秋华,封旗建,张申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三组。负责人吕联明,该组组长。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九组。负责人吕保龙,该组组长。被告吕定智,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刘新华,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吕金保,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郑爱民,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吕孔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吕小华,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吕保周,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吕新来,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李冬芳,女,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吕秋华,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封旗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告张申付,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三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九组与被告吕定智、刘新华、吕金保、郑爱民、吕孔建、吕小华、吕保周、吕新来、李冬芳、吕秋华、封旗建、张申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三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九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三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珠山村第九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蒋毅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红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