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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寿执字第00110号王群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唐贤菊、杨之钊、杨诺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寿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贤菊、杨之钊、杨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唐贤菊、杨之钊、杨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未到位款4000元;二、王群邦承担非医保用药1500元、鉴定费1300元;三、王群邦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四、你们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你们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执行措施。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通淝路邮编:232200联系人:杨杰联系电话:056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