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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丽君与赵荔房屋互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君,赵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君,女,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赵荔,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案由:房屋互换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孙丽君与赵荔房屋互换合同纠纷(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孙丽君以该互换房屋尚未超过五年,房屋产权互换需要缴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费2万多元,对此费用申请人现无能力承担为由,特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执行,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汽开执字第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庆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