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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刘凤梅、姚德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文庙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赟成,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廷泽,该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刘凤梅,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姚德祥,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刘凤梅、姚德祥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凤梅、姚德祥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垫付的贷款50000元及利息及罚息7093.97元,剩余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7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70177元(包括案款、罚息、利息)、执行费756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锡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