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静锋与广东顺德广顺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静锋,广东顺德广顺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静锋,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广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韦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梓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裕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静锋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广顺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静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静锋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静锋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一审法院准予免交;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静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