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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喜庆、顾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秦喜庆,顾文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吴佳丹、娄军辉,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喜庆。被告:顾文君。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秦喜庆、顾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秦喜庆、顾文君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娄军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喜庆、顾文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秦喜庆、顾文君签订保借字第20131016003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秦喜庆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和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被告顾文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被告秦喜庆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顾文君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秦喜庆偿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10月1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9月20日,计人民币136000元);二、被告秦喜庆承担律师费19000元;三、被告顾文君对上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一、被告秦喜庆偿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按月利率10‰计算,为72533.33元,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秦喜庆承担律师费5000元。被告秦喜庆、顾文君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4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预交了诉讼保全费5000元。同日,本院作出(2014)台临诉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秦喜庆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东城下31号的房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律师费发票、(2014)台临诉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预收票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秦喜庆、顾文君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各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秦喜庆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逾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另外,因被告违约,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其计收标准不违反有关规定,且符合原、被告之间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秦喜庆承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文君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被告秦喜庆不履行债务时,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喜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4年7月15日计72533.33元,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秦喜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顾文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350元,由被告秦喜庆负担17200元,被告顾文君负连带责任,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周巧玲审 判 员  马平飞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