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行审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跃林教育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行审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张跃林,男,195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号附*号*楼*号。上诉人张跃林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2011年11月按省人社厅文件办理了超龄养老保险,2013年5月才被告知不认其工龄,2014年5月5日荣县人社局才给其答复意见书。如果超过法定诉讼时间,也是人社局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请求判令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起诉人连续工龄及补发工龄津贴不按规定办理的行政不作为和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计算1975年1月至1993年12月的连续工龄和补发工龄津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跃林于2011年11月购买了养老保险,2013年5月被告知不认其工龄,2014年5月5日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跃林的信访事项作出了答复意见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上诉人张跃林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诉人张跃林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张跃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