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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为权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为权,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1号原告孙为权,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颜世锦、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为权诉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248941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福建兴大宇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奔驰轿车(型号S350,购买价格1408000元,购买日期2010年4月1日)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941元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福建兴大宇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奔驰轿车(型号S35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