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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璟与陈志明、吴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璟,陈志明,吴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曾璟,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昌辉、钟永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明,居民。被告吴翠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璟诉被告陈志明、吴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均由原告曾璟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