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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杨某某,住晋江市。被告施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