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义杰与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杰,王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郭义杰,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王红,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杰与被告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羁押在朝阳市看守所无法开庭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义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义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亚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