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翠萍与龙显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翠萍,龙显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冯翠萍,女,汉族,无业,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龙显洋,男,仫佬族,柳城县物资局职工,1974年出生,住柳城县大埔镇。申请执行人冯翠萍与被执行人龙显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冯翠萍偿还借款6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法执字第1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