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某附属医院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某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某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某附属医院给付其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6个月的养老金934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某附属医院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案件款9340.5元交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6个月)养老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