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士锋与岳万荣、陶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锋,岳万荣,陶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朱士锋,男,汉族,1964年1月6日生。被告岳万荣。被告陶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锋与被告岳万荣、陶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