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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士锋与岳万荣、陶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锋,岳万荣,陶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朱士锋,男,汉族,1964年1月6日生。被告岳万荣。被告陶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锋与被告岳万荣、陶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