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571号罪犯李益。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07)张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中2014年4月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09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益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益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