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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树忙与石家庄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檀泽南、封雨辰、井陉县白花玉进石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忙,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檀泽南,封雨辰,井陉县白花玉进石料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忙。委托代理人:周玉霞,北京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朱增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江,无极县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檀泽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雨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白花玉进石料厂。上诉人王树忙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谭泽南、封雨辰、井陉县白花玉进石料厂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陈丽娜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