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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XX、唐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唐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唐xx,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唐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胡xx、唐xx在佳木斯市东风区长胜社区“风云”网吧二楼上网时与被害人何xx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胡xx、唐xx用拳头将何xx的面部、鼻骨打伤。经法医鉴定:何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之前,被告人胡xx、唐xx与被害人何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胡xx、唐xx赔偿被害人何xx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人何xx、王xx、周xx、刘xx、孙xx的证言,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唐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x、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视两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