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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杜本东与张兴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本东,张兴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本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树胜,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杜本东因与被上诉人张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1)枣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本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树胜、被上诉人张兴革的委托代理人韩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1)枣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