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军诉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李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388号原���赵军,男,住沧州市。被告李淑平,男,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淑平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淑平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毁损、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