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黄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窜至本市画水镇王坎头村春晓路,见王某与蒋某甲从服装店内出来,王某手里拿着钱包,遂生抢包邪念。被告人黄某走到二人前面,趁王某不备,转身用手将钱包拍落到地上,再捡起钱包逃离现场。被抢钱包计价值人民币100元,内有人民币530余元、价值人民币450元的苹果4代手机1只,以及白色华为手机1只、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黄某取出现金和手机后将钱包丢弃。后钱包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路人拾得,并归还被害人王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追回赃物苹果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闪 来源:百度搜索“”